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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山西省管乐协会入驻中国管弦网

发表于 2020-07-07 17:45:45 来源:中国管弦网 点击量:1702

热烈祝贺山西省管乐协会入驻中国管弦网!今后,希望通过彼此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一起开拓创新、共谋发展。在此,也欢迎全国各大协会入驻中国管弦网!

▲山西省管乐协会委托书

山西省管乐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为《山西省管乐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xi Province Wind instru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S·W·A”

第二条本协会由山西省各地艺术团体的管乐艺术演奏家及大、中、专音乐艺术院校(系)的管乐教师、优秀管乐学生,以及中小学的管乐教师,管乐制造(经销)者、工矿、乡镇、企事业单位等群众业余管乐艺术爱好者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民间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艺术规律,提倡多元化,在山西省文旅厅的领导下,组织和团结全省的管乐艺术专业团体、非专业团体及一切热爱管乐艺术的各界人士,弘扬管乐文化,为推动我省管乐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山西省管乐协会主管部门为山西省民政厅,业务指导为山西省文旅厅,同时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管乐协会位于太原市晋源区商务区广南街山西大剧院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致力于省内管乐普及,扩大管乐影响力,提高管乐演奏以及教学水平;

(二)组织团结省内广大管乐艺术家、管乐团体、管乐制造(经销者)、以及管乐艺术爱好者,为其学术交流与演出提供平台;

(三)举办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比赛、学术研讨、演奏交流、等活动,促进省内管乐艺术的不断提高和发展;

(四)组织国内与国外的管乐专家、学者与管乐团进行艺术性、学术性的展演、展播、讲学、讲座等交流活动,促进管乐艺术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五)积极参与、组织、管理、规范省内的社会管乐辅导教学和考级活动,积极开展社会音乐活动,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管乐艺术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素质;

(六)主办管乐网站,就管乐艺术问题进行学术探讨、交流信息,出版合法的相关音像制品。发布管乐最新消息,及时、准确地反映管乐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和成果。组织、收集、整理、编写和审定管乐文献、教材和论文;

(七)组织管乐制造(经销)者,开展相关乐器的学术研究、交流、鉴定、推广等活动;

(八)遵循会员相关条例,积极规范地发展会员,扩大协会组织。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专业和非专业管乐艺术工作者、省内高校、青少年宫等从事管乐教学的教师、管乐爱好者、管乐制造(经销)者等;

(二)团体会员:专业和非专业管乐艺术团体、管乐器材制造(经销)单位等。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使用协会资源;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五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本协会设理事长(会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吃苦耐劳;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应为本协会的法定代理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副会长人员中,提名一名常务副会长并经由会长会表决通过。常务副会长在会长的授权下,可享有行使会长职权。并重点行使全面监督协会的权利。

(二)主持理事长(会长)会议、常务理事及理事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把握协会发展方向,研究协会的重要事项;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于2015 年7 月27 日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西省管乐协会机构人员

党支部书记:亓迎春

荣誉理事长:吴骥

荣 誉 会 长:宋建敏 解川 叶剑波

理事长:李斌

常务副理事长:朱鲁军

副理事长:(表格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无先后顺序)

秘书长: 刘俊斌(中北大学艺术学院 单簧管)

副秘书长:亓迎春(山西大学音乐学院 小号)

刘 佳(山西大学音乐学院 单簧管)

刘 斌(山西省交响乐团 小号)

秘书处: 李璐璐、牛新凯、马骏磊、刘海波、孙涛

省城常务理事 9 人,各地常务理事 23 人

省城常务理事:(表格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无先后顺序)

1.大同常务理事(表格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无先后顺序)

2.运城常务理事(表格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无先后顺序)

3. 临汾常务理事(表格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无先后顺序)

4.晋城常务理事(表格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无先后顺序)

5.长治常务理事(表格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无先后顺序)

6.吕梁常务理事(表格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无先后顺序)